2014年桂林酒店污水池里找到消失的员工老板:他自己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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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广西桂林市中心的一家酒店内,工作人员忽的发现污水池堵了。
考虑到案情重大,当地派出所将此事汇报给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
污水池长宽均为2米,深1.5米,尸体就静静浮在水池中央,全身赤裸,面部朝下;
由于电线上未曾发现打结的痕迹,所以警方推断应该不是由其他人将电线绑在死者身上的。
死者名叫庞鹏,男,1991年出生,时年23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人。
面对儿子突然去世的消息,庞鹏的父母花了很久才从惊愕中走出来,慢慢接受了这个事实。
庞鹏的父母表示,庞鹏一直是一个性格温顺、乖巧懂事的孩子,从来没听说他跟谁有过矛盾。
正当警方对庞鹏死因的调查陷入僵局时,法医的尸检报告让案情有了进一步的推进。
尸检根据结果得出,庞鹏身上无致命性外伤痕迹,双肺有溺死斑,气管及胃内发现了大量污水池里的固体油垢,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征。
据此,秀峰公安分局认为,庞鹏的死亡系意外事故,不属于刑事案件,所以不予立案。
他们认为庞鹏本身会游泳,并且初中毕业后去当过兵,体质一直很好,怎么就突然溺死了呢?
再者,他们都觉得自己儿子刚刚二十出头的年纪,正处在大好年华,根本就没有自杀的理由。
另外,污水池的环境十分恶劣,就算庞鹏要自杀,为什么非要选在这样的地方呢?
对此,庞鹏的父母认为,既然庞鹏是死在了工作场所内,酒店和水疗会所就难辞其咎,
2014年10月,悲愤不已的庞鹏父母,将酒店和水疗会所的承包人,起诉到了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要求酒店和水疗会所的承包人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万余元。
酒店监控显示,2014年9月3日早上8:20,庞鹏在收银台内着急地翻找着。
之后,庞鹏小跑着出现在走廊里,他看上去很焦急,但又很警惕,时不时回头张望着。
鉴于监控中庞鹏的种种行为确实不太正常,于是秀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走访调查。
却没有检测出任何毒品成分,因此秀峰公安分局也没有作出庞鹏死前吸毒的结论。
在他们眼里,庞鹏是个十分善良懂事的孩子,平时也很节俭,根本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情。
2016年5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但让庞鹏父母始料未及的是,这次,水疗会所的承包人直接否认了庞鹏是水疗会所的员工。
而2014年9月3日早上便出事了,水疗会所压根儿没有来得及为庞鹏办理入职手续。
对于水疗会所的说法,庞鹏的父母非常气愤,认为对方明显是在推卸责任,不想进行赔偿。
职工如果属于故意犯罪的情形,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形,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都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庞鹏在溺水前吸食毒品,并且主动进入污水间,具有放任自己处在危险境地的行为
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定,庞鹏的死亡,死者本身承担80%的责任,酒店和水疗会所承担20%的责任。
对于原告庞鹏父母提出的包括死亡赔偿金、火化费、交通费、丧葬费、办理后事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赔偿项目中,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了部分支持。
其中,由于火化费包含在了丧葬费中,法院对于庞鹏父母火化费的主张不再支持,而误工费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此外,庞鹏父母主张的为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由于提供不出票据,法院酌定为200元。另外,庞鹏的死亡给庞鹏父母造成了精神痛苦,所以庞鹏父母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了支持,但法院认为其主张的五万块赔偿金金额偏高,综合考量后,法院最终酌定为一万元。
最终,对于庞鹏父母主张的各项经济赔偿,法院酌定为517004元,酒店和水疗会所承包人承担其中的20%。
2016年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水疗会所的承包人赔偿原告庞鹏父母各项损失共计113400.8元,被告酒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可要求酒店和水疗会所任意一方进行赔偿。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了原判。
在为二老举办葬礼时,庞鹏的母亲一直没敢出面,“怕别人问起庞鹏怎么没来”。
但他的选择让自己年轻的生命悄然而逝,也让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陷入了绝望的泥沼。
无论何时,无论遇到什么样的事情,我们都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去拥抱真实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