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农村建房新规!赶紧看看吧

来源:ayx爱游戏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26 18: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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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逐步加强对农村土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申请报批工作,提高建房质量安全及建设管理上的水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逐步推动我镇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5月24日上午码头镇召开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培训会,全镇干部职员、各村(居)两委成员等200多名参加培训会,会议由镇党委副书记林泽朴主持。

  会上,林泽朴副书记强调:各村(居)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建房要严格监管,切实加强“两违”管控,将“两违”遏制在萌芽状态。

  市自然资源局村镇站、城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许琳琳对《南安市逐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全面解读,主要从“概述”、“分区管理”、“一套图则”、“一套流程”、“明确职责”、“‘两违’问责”等六大方面做深入讲解。

  通过此次培训学习,逐渐增强了镇全体干部职员和各村(居)两委成员对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认识,为全镇村民建房用地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宅基地审批。宅基地审批手续由市政府采用委托章的形式委托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批。宅基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查并定期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上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建房审批。属翻建的,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属扩建、新建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委托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城乡规划,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滑坡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用地规模:单户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宅基地面积申请批准不允许超出80平方米,属使用村庄建设用地、其它未利用地的能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10平方米;

  单户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允许超出120平方米,属使用村庄建设用地、其它未利用地的能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50平方米。

  ●建设规模:中心城区和各乡镇的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第四层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20%,建筑总高度不允许超出15米;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区域,村民个人建房层数原则不超过四层,第五层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20%,建筑总高度不允许超出18米。

  属于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根据真实的情况对建筑总高度进行放宽控制,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建设要求:农村建房应同步配套建设三格化粪池、建筑质量安全应符合工程抗震设置防护要求,外立面应一次性装修到位,房前屋后应整洁有序。

  ●建设周期:经批准的农村建房原则上应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建设完工,禁止裸房。

  ●建设承诺:各村应制定农村建房村规民约,在获准审批建房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前,要求建房户与村委会签定《农村建房履约承诺书》,可采取缴纳履约保证金等方式,重点对建设周期、外立面装修、建筑垃圾清理、三格化粪池等进行约定,同时落实实施工程人员工伤保险。

  申请使用宅基地和农村建房的村民,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收安置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参照《南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执行。

  (一)家庭现有人均宅基地低于30平方米,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二)有宅基地、房产可以继承,其继承份额分摊至共同生活的亲属后,人均宅基地面积超过30平方米或虽低于30平方米但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险房屋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都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选用标准通用图或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建筑规划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2.村委会7个工作日内或每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一次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做审议。

  3.审议达到申报条件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原住宅用地和住宅现状情况及拟申请宅基地情况,并报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4.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管理所、有资质的测量队伍等一次性到现场踏勘,对以下事项做审核和征求意见:

  是不是满足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城乡、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是不是满足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不是真的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做审核。

  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等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农村个人房子改建,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同意。

  合乎条件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分翻建和新建、扩建两种情形报批。

  5.翻建:属利用原宅基地翻建(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城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建设管理机构和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新建、扩建:属新建、扩建的,由受委托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利用村庄建设用地、其它未利用地的,由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批宅基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农转用审批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在接到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上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上报泉州市政府办理农转用手续后,由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批宅基地,予以批准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街道、开发区)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并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建设管理机构和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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