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ayx爱游戏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24 06: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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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本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四条市住建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安全防范。

  市发改、财政、物价、原州区综合执法局等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门槛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的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核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同步进行审查。

  第九条建筑设计企业自行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理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前10个工作日将施工安排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查验工作,对未按照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建设或者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及时提出限期整改书面意见,并抄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理应当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做设计和建设。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很好的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二)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五)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六)严禁设计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储水设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非环保储水设施;

  (八)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可以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任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筑设计企业自行组织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还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建设的,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由建筑设计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建筑设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署协议,移交物业管理单位或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鼓励供水企业逐步将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营维护。对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负责运营维护;对既有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业务委托给供水企业。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完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供水企业前,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产权人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现状组织认定,经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应进行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计划、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其确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对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可以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计入城市公共供水总成本。

  由于工程项目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要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屋顶水箱及在外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规范和异常寒冷天气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冻、防腐措施;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对运作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不具备相应水质检验测试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水行政主任部门和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限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家、自治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1日。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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