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安环不罚字〔2023〕1号)

来源:ayx爱游戏官网    发布时间:2024-08-09 11:12:45

  轻微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安环不罚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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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微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安环不罚字〔2023〕1号)

  轻微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安环不罚字〔2023〕1号)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涉嫌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之规定。

  1.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贵安环罚告字〔2023〕8号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3年9月15日送达后,你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除13.5万元的罚款并继续经营,具体事实和理由见《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报告》(内容较长,此处不赘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多次前往现场对责令改正内容的履行和陈述申辩的情况做了现场调查复核,情况如下:

  确认你公司于7月22日投入试营业,于8月1日收到《执法通知书》后停止经营餐饮、住宿等产生污染物的项目,解散原餐厅和厨房工作人员,关闭餐厅和客房,并撤离厨房用具、客房设施,除了保留原一汽贵州汽车配件厂常驻工作人员和农业生产管理人员外,其它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已全部清退,8月22日已完成我局提出的整改要求。

  综合考虑历史原因,小西湖生态农场项目的投资方于2021年3月、2022年3月,分别与平寨村和湖潮乡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约定了营业范围为“高端种植、生态渔业、农产品展示销售、乡村民宿、农家乐、林下经济、休闲观光农业、田园康养等”,带动当地村民增收,带动就业带动周边村集体一起发展。你公司在经营小西湖生态农场期间一是对原平鲩山庄“脏、乱、差”环境进行了清理整治,清理养殖粪污,建成荷花池以美化环境;二是在原平鲩山庄的建筑物基础上进行装修和加固,未新增产生污染物的建筑物;三是建设了6个地埋式三级化粪池妥善收集生活垃圾污水,所收集的污水全部暂存在化粪池中,未对外环境能够造成影响。

  经查,你公司属初次违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如下:

  对你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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