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23梅林大桥至沙石段(三标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ayx爱游戏官网 发布时间:2024-10-09 15:00:09
关于印发G323章贡区梅林大桥至沙石段(三标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
《G323章贡区梅林大桥至沙石段(三标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G323章贡区梅林大桥至沙石段(三标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楼梯曹屋桥至埠上段)
为加快推进G323章贡区梅林大桥至沙石段(三标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G323章贡区梅林大桥至沙石段(三标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楼梯曹屋桥至埠上段)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项目范围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为G323章贡区梅林大桥至沙石段(三标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楼梯曹屋桥至埠上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赣州市章贡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责任部门;沙石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土地房屋征迁工作和返迁安置房分配工作。
1.补偿登记: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着)物做出详细的调查,并依法实施办理补偿登记。
2.房屋认定:依据征迁范围内房屋测绘数据,由实施单位对房屋面积、结构、类别、性质(含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提出认定意见,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每户的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3.安置人口的认定:由实施单位对被征迁户安置人口提出认定意见,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每户的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4.协议签订:根据补偿方案规定,与被征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向被征迁人发放补偿款。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5.选房序号发放:被征迁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经工作组验收合格后,以签署协议序号换发选房序号及支付相关补助、奖励资金;被征迁人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签署协议序号作废,选房序号在末位顺延。
7.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迁补偿档案。
1.征收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包括住宅房屋建筑结构补偿和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3)。
2.村组集体房屋征收实行等面积、等性质置换房屋,互不结算,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货币安置。村组集体房屋是指产权归属村组的办公用房和经营性房屋,以及幼儿园等村组公益性房屋。
3.征收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的,由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4.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迁人更改房子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计该部分征收补偿奖励金额的30%。
5.祠堂、庙宇、众厅以及政府供养的“五保”人员的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安置。“五保”人员的房屋征收后实行集中供养,购房补助款归供养单位所有,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及奖励归本人所有。
1.征收附属房屋、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标准见附件2、3、4)。
2.征收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有效期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予以补偿;超过批准有效期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无偿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用总额的5%给予奖励。
涉及坟墓迁移的,应当迁往政府统一建设的坟墓安置点集中安置并给予补偿(标准见附件1),并按“谁先签订迁坟协议,谁先选择安置坟墓”的原则予以安置坟墓。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
2.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4.除明确规定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安置对象属以下情形之一选择房屋安置的,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35平方米: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向被征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等(标准见附件5)。
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征收的,按合法住房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标准见附件6)。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征收的,不予奖励。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见,采取房屋安置、货币安置和返迁宅基地安置的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但中心城区规划建设范围内不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本项目位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被征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交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依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付款。
对被征迁人预交的安置房购房款,每年按银行同期定期一年存款基准利率向被征迁人支付利息,在交房时进行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款由房屋征收补偿款和购房补助款两部分所组成。购房补助按照认定合法的住宅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标准见附件7)。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2)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以“谁先签署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4)被征迁人根据确定的应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
(1)房屋安置应当在认定为合法的住宅房屋面积内进行。安置房屋面积,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
①被征迁住宅房屋人均面积不足35平方米(含)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
②被征迁住宅房屋人均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2)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三档次累计结算安置房屋购房价款:35平方米(含增计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和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标准见附件8)。
(3)被征迁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有面积差异的结算方式:因户型面积差异的,10(含)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标准见附件8)进行结算。
(4)对因继承等法定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因征地征收已享受房屋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的,对其剩余房屋的征收,只给予征收补偿,不予安置。但原房屋安置面积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在人均60平方米内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补足安置。
(2)安置房户型(面积):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5种(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一)在规定时间内,被征迁人拒不签订征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二)征地征收过程中,被征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收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征收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被征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三)阻挠和破坏征地征收工作,妨碍征地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损失的价值从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中扣除。
(二)安置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房屋装修内容:①室内地面全部为石质材料或瓷砖;②吊顶;③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④门、窗套全包装饰;⑤有防盗门、防盗网;⑥全部铝合金门窗。依据具备以上项目装修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单项3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