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宁乡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有了新规定赶紧看看!

来源:ayx爱游戏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08 23:44:43

  是指玉潭街道、城郊街道、白马桥街道、历经铺街道、金洲镇、夏铎铺镇全域,菁华铺乡傅家塘村、桃林桥村,回龙铺镇侯旨亭社区、丰收村、金玉工业集中区、金宁大道沿线米,坝塘镇金洲村、保安村、沩乌村和双江口镇檀树湾村、长兴村、白玉社区

  严格执行“先规划、后用地,先审批、后建设,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划,要结合集镇建设、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尊重意愿、量力而行、方便生产、环境精美、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严控单户分散选址建设,引导村民适度有序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居住。

  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规模适当。平原地区宜以行政村(社区)或者以一个(或多个)村(居)民小组联合规划村民集中居住区。丘陵地区宜以一个(或多个)村(居)民小组联合或者以自然村落为单位规划村民集中居住区。山区宜以自然村落或者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规划村民集中居住点。每个建房点规模不少于10户(建房点是指原自然形成的集居点)。

  市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村民住房建筑规划设计示范图集,供各村庄建设住房时免费选择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选择当地大多数村民接受的村民住房建筑规划设计示范图,列入当地村民住房建设规定的申请和审批内容予以推广使用。

  村民住房建筑规划设计应当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和特色的原则,在建筑风格上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江南风格、时代特色”的总体要求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民居。注重房屋色彩、风貌与当地的景观环境、民间传统文化相协调,新建房屋不改变传统建筑形式、色彩不能过滥过乱,造成视觉污染。以乡镇为单位规范村民住宅建筑风格,特色鲜明的地区以行政村(社区)或一个(或多个)村(居)民小组为单位。

  (二)农村村民住房建筑层数以2层为主,原则上不超过3层。布局以“一“字型为主体,“L”型、三回合为辅,着力形成宁乡民居的地域特色。

  村民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确需分散选址建设的,应当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并按当地统一选用的住房建筑规划设计图集建设;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建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损毁历史背景和文化遗存建房,不得影响公路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燃气、供水等设施。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严控用地面积。每基准户(4人及4人以下家庭)占地面积不允许超出150平方米(以滴水为界,下同),4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相应増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允许超出湖南省、长沙市规定标准。

  村民申请分散建房的,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对居住地较远、交通条件差、生存条件恶劣的散居村民,可采取移民方式,搬迁到集中建房点居住。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对规划区内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采取收回、调换、经济补偿等方式,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村民相对集中居住的用地需求。

  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由市人民政府按批次上报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原有住房危旧或住房面积低于标准面积,即:每基准户(4人及4人以下家庭)占地面积不允许超出150平方米(以滴水为界,下同),4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相应増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允许超出湖南省、长沙市规定的相关标准。需要新建或改、扩建;

  (五)自愿放弃原分散居住的住房用地,向集镇、中心村和村民集中居住区集居;

  (六)经依法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来人口迁入,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需要新建住房安家;

  (五)申请异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自愿退出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其地上建筑物、由集体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一)申请。申请人向村(居)民小组提出住房建设书面申请,村(居)民小组初审并由三分之二村(居)民小组代表同意后认为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报村(居)委会审查。书面申请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住址、家庭人口及户籍、是否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公示。村(居)委会将住房建设申请情况和村(居)民小组初审意见在村(居)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委会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未通过村(居)委会审查,或者公示期有异议且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受理。村(居)委会将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的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材料呈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村(居)委会。

  (四)勘查。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到现场勘查用地、四至、面积、地类,并审查和核实住房建设申请人的申请情况,现场确认后发放规划、国土、建设审批表格并告之相关事项,涉及公路、水利、电力、林业等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事项,应组织有关部门勘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五)报批。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理的村民住房建设申请集中报批。报批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审批结果,村(居)委会应当在村(居)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代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公示后有异议的,在7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调查核实。对不予批准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将不予批准的书面理由代为送达建房申请人和村(居)委会。

  (六)放线。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代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国土等相关单位人员及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人员到现场对整个宅基地用地具置实施打桩放线放样,确定用地四至、面积。放线放样时申请人应到场。

  (七)施工建设。申请人取得相关许可后,应严格按照打桩放线的位置、用地面积、四至和住房建筑规划设计示范图等批准要求建设,位置不得挪动,面积不得扩大,建筑风格不得变样。建设施工期间,申请人应积极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在房子基础出正负零后应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验。

  (八)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在3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实地检查建成住房的位置、质量、面积和建筑风格是不是满足相关要求,原有住房应当拆除的是否已经拆除。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完工验收意见。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应到场。

  (九)登记发证。建房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意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核发不动产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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